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建材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。
二、备案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、行业、地方、团体、企业应用标准。
三、建材供应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、建材备案证等要件及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、产品使用说明书。
四、建材供应商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准则,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、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及诚信管理。
(一)备案企业应当按时报送产品生产、流向等信息。
(二)按照行业诚信自律公约,开展经营活动。
五、建材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取消其产品在本市的备案资格,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本市备案手续:
1、违反告知承诺事项,提供虚假备案申报资料的;
2、出借、转让《备案证》的;
3、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;
4、连续两次产品抽查质量不合格的;
5、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。
六、其他未尽告知的要求以及日常通知,可登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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